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昨天通過法官法草案,為免法官遭免職後,仍得轉任律師,明訂只有
自願離職或退休法官得免試取得律師資格,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也限制不得
再擔任其他公務員。
考試院會昨天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擬具的法官法草案,將於近日函復行
政院同意會銜。考試院提出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一、明訂考試院為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辦理取得擬任職務任用資格的考試,
其考試錄取者,僅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遴選相關辦法則由司法院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以尊重考試權。
二、為免法官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或被監察院彈劾,或被司法院免職後,
仍得轉職律師,造成社會各界對司法風氣及制度的質疑,增訂實任法官於自願退休或
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後6個月內,始得向考選部提出全部科目免試申請,取得律師考試
及格資格,檢察官部分併同處理。
三、法官考核淘汰機制應較公務人員嚴格,對於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除免除法官職
務外,應限制不得擔任其他公務人員職務。
四、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得連晉二級的規定,較一般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規定優厚,
經折衷參採立法院審議時的協商結果,將連續4年修正為連續6年職務評定良好得晉二級。
此外,針對法官法草案中非屬考試院主管權責的條文,考試院也在說明欄中提出建議。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指出,原草案中有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等職稱,與文義不符、
也與現行公務人員任用體制不合,建議予以修正;建議刪除司法院大法官免職、停職,
需經司法院大法官一定人數同意後,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停職的規定。
本文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0/4/2crb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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