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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考人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貳、報考人員資格: 一、A類: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以本款資格報考者,應檢具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如附件一所定「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 二、B類: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証書者。(以本款資格報考者,應檢具專科以上畢業證書及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 (一)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1.民國82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2.民國83年起~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民國86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 1.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3.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三、C類: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民國93年12月23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以本款資格報考者,應檢具高中職畢業證書及民國86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四、D類: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五、E類: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本款所列相關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者。(以本款資格報考者,應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一)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及下列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3點規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3.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4.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5.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二)民國86年2月16日以前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教保員,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則檢附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參、考試日期、甄選科目及評分標準:
肆、錄取名額:正取76名,參加複試未錄取者,按甄選總成績高低依序列冊為備取人員,候用期間至民國102年7月31日止。錄取人員凡未出席分發作業或經分發3日內不到職者,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總成績高低依序補足錄取名額。 伍、簡章下載:南投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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