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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今(3)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5條、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此次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5條及第6條條文,係為配合國外金融機構在台營運成立子公司之實務現況;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考量依審定通過之年度委託經營計畫辦理公開評選受託機構之現行作法,酌予修正相關文字,以符實務運作需要。

本文引用: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13628&ctNode=41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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